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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国税三分局2012年第1期税收政策咨询解读

时间:2012-1-30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江阴国税三分局

2012年第1期税收政策咨询解读

一、       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61

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本公告自201112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62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本公告自20121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71号)

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后仍继续经营,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继续保留以及尚未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允许继续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21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74号)

201211起,将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决定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和用途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
  (一)使用专用的无碳复写纸。
  (二)发票规格为240mm×178mm
  (三)发票各联次颜色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各联次的颜色依次为黑、绿、棕、红、灰和紫色。
  (四)发票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 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区、起运地、经由、到达地、费用项目及金额、运输货物信息、合计金额、税率、税额、机器编号、价税合计(大写)、小写、车种车号、车船吨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备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承运人(章)。
  (五)发票代码为10位,编码原则:第1-4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批次(分别用1234表示四个季度),第8位代表票种(7代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第9位代表发票联次(分别用36表示三联和六联),第10位代表发票金额版本号(目前统一用“0表示电脑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四、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一致。

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78号)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客观原因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公告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本公告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711以后开具,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在2012630日前按本公告规定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五、本公告自201211日起施行。

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DOC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第13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1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免征蔬菜主要品种目录.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001号)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2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       企业所得税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宜

(一)优惠备案对象及时间

申报享受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于2012315日前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自行享受税收优惠。

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企业,不需报送备案资料,但应在完成网上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时,同时附报《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计算表》(附件三)。

(二)纳税人提请优惠备案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一式三份)及对应附表(一份)(表式见附件一);

2、具体优惠项目对照《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资料一览表》(附件二)列明的备案资料(一份);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报送资料,并制作《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资料清册》,按附件二所列顺序逐页编号并装订。凡报送的资料属于复印件的,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受理人员如认为必须由纳税人提供原件的,应验证后当场退还。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及附表.doc

附件二:《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资料一览表》.doc

附件三:《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计算表》.doc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事宜

(一)申报时间

纳税人应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同时,一并申报当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应首先进行年度网上申报,并根据损失原因选择采取的申报方式,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受理表》(附件一)或《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受理表》(附件二),然后按网上申报所选择的申报方式,将有关纸质申报资料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二)申报方式

1、清单申报

企业发生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专项申报

企业发生除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三)申报资料要求

1、清单申报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受理表》(一式二份,附件一)

2、专项申报

纳税人报送专项申报纸质资料时,应制作《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清册》(见附件四),按以下顺序整理申报资料,并在每份资料上注明页码: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清册》;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受理表》(一式二份);           

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明细清册》(涉及多品种、多批次的同类资产损失填报,同类资产损失:指资产损失小类);

4)按申报的资产损失小类对照《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一览表》 “损失原因”所对应的“附报资料”栏列明的附报资料顺序逐一排序并列明序号。

纳税人应统一使用A4纸报送资料,凡报送的资料属于复印件的,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受理人员如认为必须由纳税人提供原件的,应验证后当场退还。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

附: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料一览表及申报扣除相关表式.doc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遵从提示.doc(适用查账征收企业)

三、       出口退税

关于出口退税审核新增疑点处理方法的通知

各出口企业:

按照江苏省国税局统一部署,我市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近期进行了升级处理。升级后,退税审核产生了部分新的疑点,现就有关新的疑点及处理方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疑点 

疑点代码  

出错信息  

1191  

供货企业(320281142224050)属于重点监管对象,暂不退税  

1193  

企业在特别关注期间出口,关注级别(4)  

疑点代码为1191的,是该供货企业被列入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关注的供货企业名单,凡从该供货企业购进的用于出口的货物,在退税审核时都会产生此疑点。该疑点的处理方法请按照原来代码为2501的疑点处理方法办理(详见无锡国税网——进出口处——公告通知——201096关于外贸企业退税审核2501疑点代码处理的通知)。

疑点代码为1193的,是该出口企业在某一时间段被列入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关注的出口企业名单,在特别关注期间的出口货物,在退税审核时都会产生此疑点。此疑点的处理须等上级机关明确后方可处理。

  二、生产企业疑点 

疑点代码 

出错信息  

S331  

出口发票号(XX)的退税数据与免税数据的所属期之差超过规定范围 

S332  

退税申报日期(YYYY-MM-DD)超过未申报备案延期时间(YYYY-MM-DD)  

疑点代码为s331的产生原因,是企业超过规定的退税申报期而产生的疑点。如果相应报关单号码已经办过延期申报备案,但因办理延期申报备案时出口日期格式错误等原因而产生的此疑点,请出口企业提供《出口企业未申报备案申请审批通知单》原件及报关单复印件到退税申报受理岗位处理。如果申报日期确已退税申报期又未办理过延期申报备案的,须按照国税发【2006】第102号文作视同内销补征税处理。

疑点代码为s332的产生原因,是企业虽已办理过延期申报备案,但退税申报日期超过了延期备案批准的最后期限而产生的审核疑点。此疑点的处理,请出口企业提供《出口企业未申报备案申请审批通知单》原件及报关单复印件到退税申报受理岗位处理。如果申报日期确已超过法定期限的,须按照国税发【2006】第102号文作视同内销补征税处理。

关于2012年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现就我市出口企业2012年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贸出口企业2012年退(免)税申报所属期的规定
  12011年度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从20122月份开始,如申报属于2011年度报关出口(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的货物,申报的退税所属期统一为“201113”,可以分别按以下批次申报:20122月份申报期,申报“201113”“01”批次;20123月份申报期,申报“201113”“02”批次;20124月份申报期,申报“201113”“03”批次。对经批准延期至20124月申报期后至6月期间申报的出口货物,可在批准的期限内,对应567月份分别使用“201113”期的“04”—“06”批次申报。

22012年度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20122月份起,各出口企业可开始申报2012年度报关出口(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货物的退(免)税,对出口企业2012年报关出口的货物,其退(免)税所属期分别为“201201”“201202”“201203”……,按月依次递延(注意:其中不得包含2011年度报关出口的货物)。

二、生产型出口企业2012年退(免)税申报所属期的规定
  生产型出口企业2012年的退税申报不再按报关单所属年份分别申报,即从20122月申报期,符合退税申报条件的出口报关单(包括20112012两个年度)均合并在“201201”一个所属期申报;20123月申报期均合并在“201202”一个所属期申报,即不再申报“13期”,以此类推,按月依次递延。

三、有关申报资料要求
  1、外贸出口企业在申报2011年度、2012年度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时,有关退(免)申报资料应按不同年度、不同申报所属期分开单独装订、分开申报;相关电子数据也必须相应分开生成、分别申报。

2、生产型出口企业应按申报所属期装订资料,不再按报关单的的出口年度分别装订。

四、申报期限要求
  2012年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与当月增值税申报期限一致。一般申报截止日期为当月15日(节假日顺延),20121月申报截止日期为119日;20124月申报截止日期为419日,201210月申报截止日期为20121024日。

重申关于进一步明确延期备案申请期限及申请注意事项的通知:

 延期备案申请的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从2010101起,出口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的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逾期一律不予办理。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申请注意事项:备案类型只能选“10 -“超期”,报关单号必须核对准确。因报送错误而导致延期申报无效,产生逾期补税,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四、其他事项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理申报系统转换及所得税年度申报事宜的通告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网上申报系统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将代理申报系统转换及所得税年度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理申报企业需关注的事项。

(一)对已实行代理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仍由原税务事务所按原办法受理各纳税人的代理申报资料;

(二)自201221日起,实行代理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申报资料有所调整,变化如下:

1、原报送07版财务报表的均改为报送05版财务报表(纯所得税单位按季报送,其他单位按月报送);

2、混凝土制造、水泥制造、铸钢行业、铜加工行业、民用钢销售、电线电缆制造、环保设备制造、大型商贸零售企业等企业的行业申报附列资料暂停申报录入,由主管税务机关另行明确申报采集渠道;

3、《矿产品及再生资源情况表》申报附表暂停申报录入,由主管税务机关另行明确申报采集渠道。

 ()代理申报纳税人在申报表填写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或相关税务事务所联系解决。

二、关于所得税年度申报事宜。

因申报系统转换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间调整为201221日起-2012531日止,主管税务机关将组织纳税人进行所得税汇缴业务及年度申报的培训,具体培训时间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另行通知,如有问题,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关于实施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过渡时期操作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函【2011】第40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精神,从 201211日起,至20141231日,我省国税系统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税务发票工本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税务发票工本费的票种
   
我省国税系统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税务发票工本费的票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普通发票。
  二、过渡时期操作办法
  从201211日起,在保持现行CTAIS2.O系统不变的情况下,对所有纳税人发售发票都暂不收费,待总局补丁下发上线后,发票发售价格调整到正常状态。同时,对非小型微型企业应收未收的发票工本费,通过收费模块一次性补收。
 由于我省国税系统采取的过渡时期操作办法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请广大纳税人给予理解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67号)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税服务》板块正式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并将每月进行更新。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业务文件中,凡涉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字样的,统一解释为“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二、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跨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三、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具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纳入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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