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时间:2011-1-13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按照《关于下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管理规范>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49号)要求,在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时,除初次购买外, 2011年1月1日起,验旧发票必须提供明细清单(包括本次验旧发票所有开具月份的正票明细表、废票明细表、负数发票明细表)、已开具的最后一张发票的记账联原件,及所有作废发票的全部联次,原来提供的汇总表不需再提供。
另自2011年1月1日起,凡来各国税分局办理税务事宜,均需由办税员本人携带纳税人信息卡办理。如无信息卡或信息卡已遗失,请至长江税务师事务所各分所购买。
如企业办税员有变更,请带好现任办税员的办税员证和企业公章,至分局大厅填表更改。
以上通知敬请相互转告。
2011/1/13
责编:四分局
撰写人:江阴国税第四税务分局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页